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六届六次董事会、六届五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
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变更与“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修订财务报表格式”相关的会计政策。
根据本公司《章程》和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并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新修订的准则在所有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鉴此,本公司应对相应的会计政策予以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和终止经营》,本公司按照准则要求对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本公
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
利润表中增加了“资产处置收益”、“(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
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利润表中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及“营业
外支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本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对 2017 年 5 月 28 日之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或处置组进行分类、计量和列报。
本公司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
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列报。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
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该准
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
适用法处理。2017 年度,本公司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本报告期金额为
-61,607,294.70 元,2016 年度金额为 83,327,866.56,终止经营净利润
本报告期金额为 0.00 元,2016 年度金额为 0.00 元。
按照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本公司采用修订后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持有待售资产”
项目和“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其
他收益”、“持续经营利润”、“终止经营利润”项目。2017 年度,本公司
本报告期“资产处置收益”减少 166,246.34 元,“营业外支出”减少
166,246.34 元。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调增 2016 年度“资
产处置收益”元 2,725,273.49 元,调减“营业外收入”2,792,526.58
元,调减“营业外支出”67,253.09 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和调整,对公司资产
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不产生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的六届六次董事会、六届五次监事会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
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7〕30号)而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其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本公司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
会[2017]13 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7〕30 号),同时根据上述通知的要求,公司需执行以上准
则和通知。因此,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依
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履行必要的审议和
披露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依法对会
计政策进行必要的变更。
六、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政部关
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等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
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和披露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的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六届六次董事会决议;
2、本公司六届五次监事会决议;
3、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