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安捷防火智能电缆有限公司
2017 年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对上海安捷防火智能电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捷智能”)的审计结果,2016 年度与 2017 年度,安捷智能分别
实 现 净 利 润 ( 指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 为 24,526,677.59 元 、
28,758,400.29 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安捷智能业绩承诺情况说明
1、业绩承诺
2016 年 2 月 22 日,公司与自然人张余、李丹及其上海上缆安捷电缆有限公
司和宁波涵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上海安捷防火智
能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宝胜
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上海安捷防火智能电缆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涉及的
上海安捷防火智能电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发评报字
[2016]第 018 号),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采取收益法得到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
价值为 22,450.34 万元。协议各方协商确定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20,000 万元人
民币。
根据《上海安捷防火智能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张余、李
丹及转让方承诺:安捷智能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实现
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400 万元、2,880 万元、
3,460 万元。
2、补偿条款
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若安捷智能 2016-2018 年度每
个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低于上述承诺值,则张余、李丹及转让方将于安捷
智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15 日内就差额部分以现金向安捷智能补足。前述具
体补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①如截至净利润承诺当年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与截至当年期末累积承诺净
利润之差额小于当年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 30%(含 30%),则张余、李丹及转
让方应将承诺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之间差额部分以现金形式向宝胜股份补足。计
算公式如下:当年补偿金额=(截止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止当期期末累
计实际净利润)-已补偿金额
②如截至净利润承诺当年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同截至当年期末累积承诺净
利润之差额超过当年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 30%,则张余、李丹及转让方应向宝
胜股份进行如下现金补偿:应补偿现金金额=(截止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
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 三年承诺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额× 交易总价
格-已补偿金额(如之前年度进行过现金补偿的)若在承诺期内,安捷智能任一
会计年度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宝胜股份将在承诺期内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
出具后 10 日内,依据上述公式计算并确定当年需补偿的现金金额。
③宝胜股份同意如果安捷智能最终实现的净利润超过上述承诺净利润,则由
宝胜股份在安捷智能 2018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相当
于超过承诺净利润 10%的款项作为增加对价支付给转让方。
二、安捷智能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1、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单位:元
年度 业绩承诺金额 实际实现金额 差异额
2016 年 24,000,000.00 24,526,677.59 526,677.59
2017 年 28,800,000.00 28,758,400.29 -41,599.71
合计 52,800,000.00 53,285,077.88 485,077.88
2、结论
根据众环专字【2018】021602 号《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
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安捷智能 2016 年度至 2017 年度已完成业绩承诺
条款。
三、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 8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安捷防火智能电缆有限公
司 2017 年业绩承诺的议案》。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安捷智能的财务监督和业务督
促,并给予安捷智能业务发展大力支持,促进其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公司投资收
益的稳定增长。
四、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根据众环专字【2018】021602 号《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
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众环认为: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现情
况说明》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反映了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诺数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