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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0

证券代码:832884证券简称:瑞晟智能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变更,《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变更,《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自2017年12月25日起变更。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1)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政策、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2)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之规定,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该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3)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三)变更原因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财政部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2017年5月10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2017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之规定。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财政部规定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本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期间重分类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1,482,569.97元至其他收益(其中母公司重分类金额为1,085,951.22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相关规定,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营业外收入本期减少495.45(其中母公司本期减少495.45元);上期营业外支出减少10,501.50元,均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

六、备查文件

(一)《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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