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00年8月17日,本公司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为重庆市华鼎现代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鼎”)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巴南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巴南支行”)固定资产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2000年10月24日,本公司与工行巴南支行签订了《最高限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00年解保字第0005号)。2000年12月22日,工行巴南支行与重庆华鼎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重庆华鼎向工行巴南支行借款1500万元,期限60个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重庆市华鼎现代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0年6月;
法定代表人:王伟民;
经营范围:生产小容量注射剂、原料药(血卟啉)(以上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项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
本公司为了开辟新的经营渠道于1998年12月22日成立了西藏吉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1999年5月29日该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占30%股份,成都龙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占69.2%股份,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占0.6%股份,西藏电力招待所占0.2%股份。)。而重庆华鼎是成都龙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家法人代表为同一人。
截止2008年12月31日,重庆华鼎总资产2.85亿元、总负债1.35亿元、净资产1.51亿元、资产负债率47.2%、销售收入630万元、销售利润:283.5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00年10月24日,本公司与工行巴南支行签订了《最高限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00年解保字第0005号),主要内容为:为确保工行巴南支行与重庆华鼎在2000年10月25日到2005年10月25日期间的贷款在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本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本担保事项涉诉情况说明及进展情况
2007年11月29日,工行巴南支行以重庆华鼎未能按期偿还1500万元借款以及利息为由向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8年6月5日,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华鼎支付工行巴南支行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953.6万元,并判决本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重庆华鼎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0月2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2008)渝文法民终字第193号],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2009年3月26日,重庆华鼎经过多方努力如数归还了工行巴南支行的1500万元及利息款,履行完成还款义务。本公司于同时收到了工行巴南支行解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明书,并于2009年4月3日收到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为本公司出具的一份《关于担保事项一案的情况说明书》认定本公司对重庆华鼎的担保责任已免除。
五、该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已经审理完结,本公司对重庆华鼎的担保责任已免除,因此该担保诉讼案件对本公司未造成经济损失,对经营业绩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级法院民事判决书3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2000年10月24日为重庆华鼎提供担保及其涉诉情况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为此,本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并以此为戒,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