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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1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的要求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2017年度和2016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
   响。
    一、概述
    2017 年 4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 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
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
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发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
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以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将原列报
于“营业外收入”和 “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
“资产处置收益”,并对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本年营业外收入减少 19,716.60 元,
营业外支出减少 614,910.39 元,增加资产处置收益-595,193.79 元。比较报表 2016
年度利润表营业外收入减少 6,703.09 元,营业外支出减少 2,693.56 元,增加资
产处置收益 4,009.53 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7 年度和 2016 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
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意见: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8)第 05 号。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3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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