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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股份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0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于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于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
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
财务报表。
     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执行 2017 年新
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对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在利
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
科目,在附注中详细披露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终止经营的信息。该准
则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未对可比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2、《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
报表。本公司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
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划分为持有待售
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根据《关于修订
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将原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
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对于上述列报项目
的变更,本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上年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是按照财政部
2017 年新颁布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新企业会计准
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执行 2017 年新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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