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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关于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0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方大特钢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审议的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激励计划相关价格的议案
    2018年3月6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总股本1,326,092,98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
    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作相应调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7元/股调整为
5.4元/股。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出的相应调
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3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时,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
作为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3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28名
激励对象授予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4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戴新民       黄隽           彭淑媛        王怀世          朱力
                                                          2018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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