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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0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日:2018年3月29日
     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数量: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分别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根据《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激励对象权益的
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17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4 元/股。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 年 12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方大
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2018 年 2 月 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
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3、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9 日至 2018 年 2 月 22 日在内部将激励对象的姓名与
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
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8 年 3 月 6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方大特
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修订稿)>相关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身份进行了核查。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认为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
况,满足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三)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8 年 3 月 29 日
    2、授予数量:13,000 万股
    3、授予人数:1728 人
    4、授予价格:5.4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
    登记之日起算,且不早于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2
    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50%、50%。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次解除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次解除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13,000 万股,激励对象分配情况如
    下:
                                                          拟分配   获授限制性股
                                                                                    占授予时公
                                                          股数     票数量占本激
姓名                            职务                                                司总股本的
                                                          (万     励计划数量的
                                                                                    比例(%)
                                                          股)       比例(%)
谢飞鸣     董事长、纪委书记                                180         1.38             0.14
黄智华     董事                                            150         1.15             0.11
夏建国     董事                                            120         0.92             0.09
敖新华     董事、党委书记                                  120         0.92             0.09
饶东云     董事                                            120         0.92             0.09
尹爱国     总经理                                           30         0.23             0.02
谭兆春     董事、财务总监                                  120         0.92             0.09
居琪萍     副总经理                                         85         0.65             0.06
 陈文      副总经理                                         85         0.65             0.06
 宋瑛      董事、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85         0.65             0.06
 刘韬      董事会秘书                                       50         0.38             0.04
刘建勋     总工程师                                         85         0.65             0.06
李红卫     职工代表董事、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兼党支部书记     10         0.08             0.01
 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劳动模范、突出贡献人员等         11,760      90.46             8.87
                         合计                             13,000      100.00            9.80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价格调整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
的说明
    2018 年 3 月 6 日,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公司总股本 1,326,092,98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60 元(含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
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
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激励计划向激
励对象授予价格由 7 元/每股调整为 5.4 元/股。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时,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
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
为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2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17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4 元/股。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具备与《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3 月 29 日作为本激
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1728 名激励对象以 5.40 元/股的价格授予
1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均无买卖公
 司股票的行为。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
 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
 定的影响。根据相关测算,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授予的 13,000 万股限制性
 股票需摊销的费用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费用合计             第一期                   第二期
         143,650                  71,825                   71,825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其确定的过程合法、有效;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
件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方大特钢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方大特钢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3、方大特钢关于《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特钢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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