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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0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泰通(泰
州)工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益华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江苏中盛创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 33 名特定对象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100%的股权,并拟通过询价方式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金元荣泰国
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荣泰”)在内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一届二十次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召开,审议了本次交
易相关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对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
前认可。
    二、本次交易方案、相关协议等交易文件,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
碍。
    三、因公司拟通过询价方式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金元荣泰在内不
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故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一届
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涉及关联事项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最终定价将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基础。该等机构与公司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
易为购买资产而发行股份的定价未低于《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场
参考价的 90%,为募集配套资金而发行股份的定价未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本次交易标的的作价
及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五、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持续盈利
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待审计、评
估工作全部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
审议,届时我们将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
的相关安排。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 O 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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