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我们审阅了公司拟向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金益华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中盛创新机
电科技有限公司等 33 名特定对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其持有的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并拟通过询价方
式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金元荣泰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元荣泰”)在内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我们就本次
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方案、相关协议等交易文件,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三、因公司拟通过询价方式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金元荣泰在内不
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故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交易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
的议案提交公司一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 O 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