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代码:113008 可转债简称:电气转债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
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概述
1、中国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
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
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2、中国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
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
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公司董事会四届六十三次会议,会议审
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变更起始日期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
财务报表。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
准则及财政部自 2014 年 1 月以来修订或新发布的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7]30 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
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公司执行上述新准则
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
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7]30 号),公司调整了财务报
表列报。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
调整,其影响项目及金额列示如下:
A 将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收
益项目,该调整对 2017 年度数据影响如下:
合并财务报表(千元) 公司财务报表(千元)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资产处置收益 132,658 16,750
营业外收入 447,112 244,828 134,992 117,952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
202,284 17,040
得
营业外支出 165,187 95,561 430 140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
69,626
失
B 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
补助等。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
收益”项目列报,2017 年度财务报告调整该等金额为 5.30
亿元。该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
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
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监管部门的要求而进
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意见: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四届六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四届三十八次监事会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