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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0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比
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股东大会和各次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
反纪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和审议二零一七年度财务报告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部门能够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及相关
准则,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使公司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地结
合起来,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二零一七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
公允地反映了本公司二零一七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股权收购、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均基于一
般性商务条款依循正常途径而拟订,定价条款公平合理;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决议;
所有交易对公司全体股东而言公平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4、关联交易
    监事会认为,未发现与公司关联人之间有内幕交易及损害部分股东权益或公
司利益的关联交易情况。
    5、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根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
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
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
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6、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信息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要求,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防范内
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7、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说明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实际发生银行占用额为5,305万元(均
为2004年之前所发生,本年度无新发生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占本公司2017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26%。报告期内,公司切实遵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慎
对待和处理对外担保事宜,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信息
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并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今后,公司应
继续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加强对外担保管理,同时妥善处理已经提供的担保。
     8、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审核意
见
     (1)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截止2017年末应收其他关联方江苏迪盛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
称江苏迪盛)与公司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449万元。该资金往来形成时点
为经营性往来,项目终止时转为非经营性往来,自2017年11月27日起被动形成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管理层已经拟定了综合措施并正以积极手段催
收欠款。
     监事会将持续关注公司与各类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督促公司进一步防范
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9、监事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事项发表以下
意见: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41,811,094.89元,预计负债
37,745,190元,共计79,556,284.89元。我们认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计提依据和原因合理、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的金额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及未决诉讼可能导致
的赔偿责任,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和财务状况。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事项的会计处
理。
       10、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11、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说明》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二零
一七年度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所
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公允地反映了公司二零一七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提示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监事会同
意《董事会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说明》,监事会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
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
监事:
            汪   君                  李   东                 仇永健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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