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预计对公司财
务报告 2018 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产生影响。
政府补助相关会计政策变更(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生效)对公司当期及
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收入准则相关会计政策变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预计对公司当
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相关会计政策施行(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生效)对公司当期和前期净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
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业务通知
的规定相应变更公司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与变更时间
201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陆续修订了部分企
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主要包括:
1、《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3、《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4、《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5、《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6、《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7、《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修订版准则 14 号、16 号、22 号、23 号、24 号、
37 号与新发布准则 42 号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
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
3、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非交易性
权益工具投资,后续计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在处置时不能转入当期损益,
改为直接调整留存收益;
4、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5、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
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
6、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为避免境内外两地上市公司 A 股和 H 股财务报告出现准则差异,财政部特别
要求此类公司须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应用新准则规定。根据衔接规定,企业无须
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赘述调整。因此,
公司将于 2018 年初变更会计政策,自 2018 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
表披露,不重述 2017 年末可比数,就数据影响调整 2018 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
综合收益。
(二) 政府补助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
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上述新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并要求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
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2017 年 6
月 12 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据此,公司 2017 年
收到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将从原列报项目“营业外收入”重分类至“其
他收益”项目列报,并且增加相应披露。此次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
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也无须进行追溯调整。
(三) 收入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要求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
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
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并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
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作为两地交易所上市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新准则。根
据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
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上述新准则实施预计不会
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
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也无须进行追溯调整。
(四)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相关会计政策施行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会计政策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上述新准则实施预计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
大影响,也无须进行追溯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已经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的会计
政策进行变更。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权限
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无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关于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监事会关于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