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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关于公司A股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0
A 股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A 股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A 股股票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停牌一天,公司 A 股股票自 2018 年 4
月 2 日开市之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A 股股票简称由“东北电气”变更为“*ST
东电”;
    2、退市风险警示后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 5%。
    鉴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 2017 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A 股股票简称:由“东北电气”变更为“*ST 东电”
    3、A 股股票代码:仍为“000585”
    4、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起始日:2018 年 4 月 2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 A 股股票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第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自 2018 年 4 月 2
日开市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5、公司 A 股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
2017 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 A 股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为了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促进公司长
远、健康发展,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争取撤销退市风
险警示:
    1、本公司之母公司北京海鸿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财务支持的承诺函,
在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承诺无条件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包括以提供资金、
担保等方式协助公司补充营运资金。
    2、加快 H 股非公开发行事项,改善资本结构,借此加速向现代服务产业转型
进程,提升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根据经营方针,剥离低效资产及业务较少的股权投资和其他非经营性资产,
增加现金流量,改善公司股权结构,目前正在推进出售子公司新东北电气(锦州)
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股权交易事项。
    4、凭借控股子公司东北电气(成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具备的 30MW 光
伏电站建设能力(产能 1.5 亿元)和产品技术水平以及未来光伏发电市场需求状
况,择机启动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
    5、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升级,加速向现代服务产
业转型进程,优化整体布局;开发新客户群体,完善和强化销售体系,提高主营
业务的盈利能力。
    6、开源节流,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成本管控,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降低
经营成本,最大限度提高主营业务盈利水平。
    四、A 股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果公司 2018 年度经
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公司 A 股股票将被暂停上市。A 股股票被暂停上市后,
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仍不能扭亏或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 A
股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
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等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
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询。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19-69818116
    传真号码:0519-69818115
    电子邮箱:nemm585@sina.com
    邮政编码:213022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太湖东路 9 号 E 座 23 层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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