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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力德: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0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
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7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司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提请公司 2017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资
格,同意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结
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改善和优化。在管理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能
够得到有效执行。
    我们认为: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的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
大事项等活动均能够严格按照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并且对各个环节可能存
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四、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的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五、关于 2018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
以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调动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的实
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 2018 年度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同意将 2018 年度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确认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符合公司的
长远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该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交易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
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
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
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2017年度未发生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对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7
年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没有发
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
事会十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钟德刚:
叶建荣:
姜卫韬:
                                                   2018 年 3 月 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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