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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09年4月)
公告日期:2009-04-21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修订版草案) 
    2009年4月- 2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五章 董事会…………………………………………………………………………20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5 
    第七章 监事会…………………………………………………………………………2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4 
    第十二章 附则 …………………………………………………………………………34- 3 -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版草案) 
    (2009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1.0l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1.0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经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股字[2000]49号文批准,以整体变更方 
    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 3700001806506。 
    第1.03条 公司于2005年3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00000股,并于2005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1.04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dong Denghai Seeds Co.,Ltd. 
    第1.05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莱州市农科院城山路西侧,邮政编码:261448 
    第1.0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000000元。 
    第1.0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1.08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1.09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4 -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2. 01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创新,一切 
    为种子用户服务。 
    第2. 02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玉米种子生产,自育 
    农作物杂交种子销售,花卉、苗木、食用菌类种苗的开发及技术服务;资格证书批 
    准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瓜菜、果树、茶树、桑树、花 
    卉、草类等农作物种子的自繁自育、分装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3.01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3.02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3.03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3.04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3.05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深圳分公司集中托 
    管。 
    第3.06条 公司发起人为莱州市农业科学院、李登海、莱州市高新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毛丽华、赵丙贤、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宋同明和董树亭;认购的 
    股份数分别为:莱州市农业科学院51185200股、李登海7040000股、莱州市高新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3630000股、毛丽华1980000股、赵丙贤1320000股、红塔创新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602800股、宋同明121000股、董树亭121000股;上述发起人于2000年9月分 
    别以资产和现金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 
    第3.07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6000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76000000- 5 - 
    股。 
    第3.08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3.09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3.10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3.11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3.12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3.13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3.11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3.11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6 -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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