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政策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拟提交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聘用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相 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用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该所在为公司提供2017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 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因此,我们同意聘用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 报告的审计机构。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签署页) 孙叔宝 赵伟建 韩静 年 月 日
中旗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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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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