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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星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0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最大
化。
    6、公司董事会中的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
意委托独立董事白忠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时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
会[2017]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
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白忠祥             郭志宏              赵志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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