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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0
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东信和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信和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的相关规定,本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本人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
2017 年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
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确认 2017 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基于独立判断,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
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听
取了公司管理层汇报,认为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事项(含超出预计范围的
小额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
格客观、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予以确
认,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含超出预计范围的小额关联
交易)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基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不会对公司及未来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低于预计
总金额 20%以上,主要因为公司与关联方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关联采购及销售减少
所致,该部分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
均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并确认 2017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三、独立董事就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1、基于独立判断,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
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提供的 2018 年度预计
将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股份”)及其控制的公司、普天东
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城联数据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城联数据”)、浙江广信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数据”)发生的采购、销
售产品以及租赁等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普天股份及其控制的公司、东信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城联数据、广信数据发
生的采购、销售产品以及租赁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
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未发现
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
交易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该议案时,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 2018 年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
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现有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
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
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本人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对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 3 月 28 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出的《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是依据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
回报规划》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六、关于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核销依据
充分,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在以前年度
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后不会对公司 2017 年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关
联方,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
项。
独立董事:
         潘利华                郁   方                孟洛明
         郑晓东                邓   川
                                                                    2018 年 3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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