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宁夏青龙管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基于独
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的相关资料,并对公司订单情况、生产工艺情况、资金状况和内控制度等进行了必要的审核,
我们认为:
1、公司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已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该制度对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的原则、套期保值业务品种范围、审批权限、
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
出明确规定,能够有效的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顺利进行,并对风险形成有效控制,为公司从
事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2、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且与公司生产
经营中使用的钢材、PVC 树脂相同或高度类似的商品期货品种。通过开展生产用主要原材料
套期保值业务,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能有效规避或降低因原材料价格波动而
带来的风险,锁定公司产品成本和产品销售价格,控制经营风险。
3、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因素,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原材料套期
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文君 苑德军 浦 军
2018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