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3 月 28 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
[2017]13 号)及 2017 年 12 月 25 日《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
30 号,公司将根据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对公司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及 2017 年 12 月 25 日《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 41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和终止经营》及新修订的财务报表格式,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41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日期
根据文件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该准则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
期间的财务报表;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新的会计政策,有关核算科目发生了改变,不会对公司 2017 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
产生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往年度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变更能够更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操纵利润、股东权益等财务指标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3 票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