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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0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 0 0 5 4 1 (B 股)
                             公告编号:2018-007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因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涉及因公司 2017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导致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变更,因此本次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要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前提条件是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是否
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均不影响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
议结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并同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及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条款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营企业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订本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127,213.2868 万元。           139,934.6154 万元。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 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
           电光源产品、电光源设备、电 电光源产品、电光源设备、电
           光源配套器件、电光源原材料、 光源配套器件、电光源原材料、
           灯具及配件、电工材料、机动 灯具及配件、电工材料、机动
           车配件、家用电器、电器开关、 车配件、家用电器、电器开关、
           插座、消防产品、通风及换气 插座、消防产品、通风及换气
第十三条
           设备、LED 产品、锂离子电池及 设备、LED 产品、锂离子电池及
           其材料,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 其材料,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
           上述产品;有关工程咨询服务。 上述产品;承接、设计、施工: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亮化景
                                         观照明工程;服务:照明电器
                                         安装;合同能源管理;有关工
                                         程咨询服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
           数为 1,272,132,868 股,其中 数为 1,399,346,154 股,其中
第十九条 人民币普通股 979,340,368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1,077,274,404
           境内上市外资股 292,792,500 股 , 境 内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322,071,750 股。
      二、新增条款
     (一)第一章新增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
  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
  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二)新增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在
  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
  彻执行,前置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
  职的领导体制,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公司设纪委,纪委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党的纪律审查和纪律监督职责。党委设党
  委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 1 至 2 名, 纪委书记 1 名,其他党委委
员若干名。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委员的任免按照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的主张通过
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十六条 党委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
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
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
    (三)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参与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研究决定以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
示,审定下属企业党组织提请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五)研究决定党委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
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
    (七)研究提出公司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 化
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需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三)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五)公司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六)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七)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
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九)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认为应提请党委讨论的其他“三重一大”
问题。
    第十八条 党委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
决策科学、运作高效,全面履行职责。
     三、经过上述内容的修改和增加,本次公司章程增加了 7 条,
故公司章程由原来的 204 条增加到 211 条,原有的条款将依次顺延作
相应调整。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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