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补选董事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提名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4.87%的股份, 具有提名资格,其关于补选董事的临时提案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交,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薄其明先生已书面同意被提名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3.薄其明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和 职业素养; 4.薄其明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和《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亦不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形; 5.未发现被提名人薄其明先生存在其他影响其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补选薄其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临时提案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文君 赵恩慧 袁晓玲 2018 年 3 月 29 日
西部创业:独立董事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
---|
公告日期:2018-03-30 |
|
附件:公告原文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