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厦
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共同出资收购北京龙
域之星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管理层经审慎决策,拟与全资子公司厦门市正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
收购北京龙域之星 100%的股权,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综合竞争力,符
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本次交易价格参照具有合法评估资质评估机构确定的
评估值、并由交易各方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收购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郭光: 高晶: 黄炳艺:
2018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