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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碳素:公司章程修订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9

证券代码:832175 证券简称:东方碳素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公告

2018年3月28日,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内容为:

修改前: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 超过金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40%以上的交易;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对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置换、银行借款、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查和决策权限:

(七)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超过金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以上,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40%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修改后: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者累计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 超过金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40%以上的交易;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对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置换、银行借款、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查和决策权限:

(七)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者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2000万元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超过金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40%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者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审批实施。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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