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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9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始终坚持以维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严格遵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五
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切实履行诚信勤勉职责和义务,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 2017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的工作中,我们能独立勤勉,诚信履职,
分别通过和公司高管人员电话沟通、面谈等多种方式,积极主动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业务发展情况。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认真审议了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
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为公司稳健和长远发展建
言献策。现将 2017 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田高良先生:工商管理博士后。曾任陕西金叶西工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经理,陕西财经学院会计系讲师,西安交通大学会计与财务系讲师,副教授。
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与财务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安饮食股
份有限公司、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供销大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李寿双先生:硕士学历。曾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昆明
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金石易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恒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
圳前海誉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西藏宝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西藏
锦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监事、全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公司独立董
事。
    孙卓先生:兰州大学现代物理系核物理专业博士,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系
复合材料博士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微电子系博士后。曾就任于华东师范大学
物理系、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亚太材料科学院等单位,长期从事光电子材料与
器件及装备系统的研究和产业化应用工作。现任华东师范大学教授、上海纳晶科
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苏州晶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在其他上
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未超过五家,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在董事会日常工作
中,我们始终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审慎地履行
独立董事相关职责。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17 年我们按时出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22 次董事会
和 6 次股东大会,我们出席情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董事姓名      具体职务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田高良      独立董事        22                 22              0
   李寿双      独立董事        22                 22              0
       注
   孙卓        独立董事        22                 22              0
    (二)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姓名                应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田高良                     6
             李寿双                     6
              孙卓                      6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事项
    履职期内,我们主动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运作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
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同时,在审议每项议案时,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积
极参与讨论议案内容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规,我们通
过了解2016年关联交易合同执行情况,核实交易价格的市场情况,认为公司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合理,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要求,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价格客观、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自有资金理财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一定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购买商业银行风险
低、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
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报告期
内,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和其他相关议案内容,认为
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条件和政策要求,并发表了相关专
项意见。我们认为,2017 年度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和股
东利益。
    (四)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客观地对
公司担保事项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和监督,认为公司担保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违规担保情形,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我们对履职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了认真监督与审核,并重点关注了公司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募投项目先期投入
置换等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的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对
公司2017年发布业绩预告的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业绩预告的规范要求,业绩预告谨慎、客观,在公告前执行了
严格的保密措施,相关程序和内容规范,未出现业绩预告更正的情形。
    (七)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通过对公司聘请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工作情况审查,我们认为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能够顺利完成2016年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该事务所在审计工作
中严谨、负责、专业的工作态度值得肯定,同意续聘其作为公司2017年审计机构
的议案。
    (八)现金分红和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7年,公司制定并执行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能
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程序,及时召开网络业绩说明会对现金分红情况进行说明。我们认为上述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够
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九)股权激励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相关股权激励计
划,分别审议了股权激励解锁、回购注销等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专项意见。
    (十)会计政策变更
    报告期内,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与运营》(财会【2017】13号)等有关法规,公司修订了相
关的会计政策,我们认为本年度修订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
    (十一)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7年,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公司、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十二)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情况,履职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高信息披露的
有效性。
    (十三)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控建设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内控制度
建设,全面开展内控自我评价工作,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报
告期内未发现与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重要内部控制缺陷,详见公
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总体评价
    2017 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和对股东负责的态
度,秉承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
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2018年,我们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立董事作用,为促进公司健康、
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报告人:田高良、李寿双、孙卓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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