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
《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
而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
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
重大影响。
一、本次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概要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以下简称“财会30号文件”),
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
30号文件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018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执行<关于修订印发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的具体情况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与具体内容
公司将按照《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7]30号)的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在财会30号文件发布以前,公司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
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在“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
支出”项目列报。在财会30号文件发布以后,公司出售划分为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
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
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在“资产处置
收益”项目列报。
对于上述列报项目的变更,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并对2016年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本次列报项目的变更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2、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7]30号),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列报。
公司将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收益项
目,该调整对2016年度同期数据影响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财务报表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
- 9,091,236.70 - -18,909.98
号填列)
营业外收入 32,199,594.42 22,381,424.85 9,767.09 3,475.09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9,818,169.57 - 6,292.00 -
营业外支出 749,132.87 22,200.00 25,201.98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726,932.87 - 25,201.98 -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
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
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2、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2017
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7]30号)规定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
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
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