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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9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
东建议函》相关要求,为在选举过程中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保护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明确累积投票制使用范围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章节第八十三条中原规定:“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现将其修订为:“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
定。股东大会就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由职工代表选举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累积投票制。”
二、其他修订
    公司原章程经历次修订后,增加部分条款,存在条款序号前后对应不一致的
问题,修正如下:
    1、《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中“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订为“股东大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2、《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权限第十项“决定本章程第一百
零七条第(十)、(十一)、(十二)规定的不需董事会审批的情形;”修订为
“决定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十)、(十一)、(十二)规定的不需董事会审
批的情形;”。
    3、《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修订为“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4、《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修订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本次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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