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好利来(中
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购买股权、
债权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控
股、参股);
(二)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三)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家、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形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投资的授权人与执行人
分离;投资的执行人与记录人、保管人分离;除证券投资部、财务部的指定专人
外,其他人员接触证券必须经过适当授权;凭证式证券的保管与接触至少由两名
以上人员共同控制,凭证式证券的存、取必须及时、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并由所
有在场经手人员签名。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指定证券投资部或其他授
权部门(人员)具体负责,财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协作实施。
第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占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占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 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形成初步投资意向后,应首先向证券投资部或
其他授权部门(人员)申请立项。
第九条 投资计划获准立项后,为了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必须对拟
投资项目进行合法性论证,保证投资计划在国家对外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框架之
内依法进行对外投资活动;为了避免盲目对外投资,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效益性,
还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使投资项目能够获得预期的投资
回报。
第十条 投资计划须提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应及时报送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证券投资部或获得授权的部门(人
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
体操作活动,并获取被投资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
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
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
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
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
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实际情况发
生变化需要调整投资预算,必须事先由证券投资部或相关授权部门(人员)审核,
并提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论证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下同)可委托银行、证
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自行保
管。
除无记名证券类资产外,本公司在使用公司证券账户购入证券类资产的当天
应尽快将其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
为。
第十四条 证券类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
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类资产,对任何证券类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证
券类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经
手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证券类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
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先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
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财务部要依法设置对外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
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
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
计责任。
第十七条 在投资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财务部要加强审查投资项目各环节所
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预算控制,实际投资超支达 5%以上或虽超支比例不足 5%但绝对金额达到
人民币 50 万元且无正当理由的,要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或其他授权部门(人员)
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
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对拟处置投资项目进行分
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原因,提交证券投资部或其他授权部门(人员)
进行审核,并提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论证。投资处置计划的批准权限与批准投
资项目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 财务部要及时对投资处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
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由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
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
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 投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
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
要求有关部门(人员)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相关
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