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
03 民初 2318 号),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侵权责任纠
纷一案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342800 元,由原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锋公司”或“公司”、“本
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福
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已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决定立案审理。后因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
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 01 民初 137 号裁定,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已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在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 03
民初 231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 03 民初 2318
号)的主要内容:
原告前锋公司诉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广
发银行福田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6 年 10 月 8 日立案后,依
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锋公司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阳、廖艳,被告广发银行福田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乙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前锋公司主张因为被告广发银行福田
支行的侵权行为及过错,造成前锋公司在缴纳出资案中被判令未履行出资义
务而遭受损失 6020 万元。本院认为,在缴纳出资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前锋公司在五洲证券增资扩股
过程中未真实履行出资义务,包括前锋公司在内的 8 家新增股东的应缴出资
款,均是利用金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结义、杜宣等人的资金,在验资期
间由五洲证券与广发银行福田支行及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进行配合,通过
复杂的金融手段频繁划转资金虚构而来,并基于该事实判决前锋公司向五洲
证券补缴出资款 8700 万元。由此可见,因前锋公司在五洲证券增资扩股过
程中未真实履行出资义务,前锋公司基于前述生效判决补缴出资属于其依法
应当向五洲证券承担的法定出资义务,无论广发银行福田支行在五洲证券增
资期间对出资款项的转出是否存在过错,对前锋公司而言,并不存在真实的
损失。退一步说,假使前锋公司存在真实的出资情况,鉴于五洲证券早于 2010
年 12 月 27 日以前锋公司虚假出资为由提起缴纳出资诉讼,前锋公司在河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 年 9 月 14 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时也提出广发银行福田
支行配合五洲证券非法划走出资款,存在重大过错的抗辩理由,故本院有理
由相信前锋公司最迟从 2012 年 9 月中旬起应当知道其权益因广发银行福田
支行的侵权行为而受到侵害,前锋公司直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才提起本案诉
讼,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本院对广发银行福田支行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予以采纳。
综上,前锋公司请求广发银行福田支行赔偿经济损失 6020 万元及利息,
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342800 元,由原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
二、本案有关情况
(一)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决定立案审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
《关于诉讼的公告(临 2016-022 号)》。
(二)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
告(一)(临 2016-032 号)》。
(三)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开庭审理。后因被告已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法院需对该管辖异议依
法进行审查、裁定,故先电话通知本案原定开庭时间予以改期,具体时间将
另行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
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二)(临 2016-038 号)》。
(四)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
016 民初 137 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三)(临 2016-042 号)》。
(五)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将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披露《关于公司诉与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
纷一案的进展公告(四)临 2016-056 号》。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7 日
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 03 民初 231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