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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18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8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高
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
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公司《章程》和上级党组织有关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企业重大决策事
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
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
规和党内有关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党委、经理
层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
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
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
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
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
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非紧急情况
下均应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二)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保证
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三)科学决策。加强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
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民主决策。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
多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广泛听取职
工群众的意见建议。
    (五)按权限决策。严格按照各决策主体的职责权限进
行决策,不越权决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 决策范围及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党委是“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
决策机构,经理层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授权决
策,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相应权力。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党委会、
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各自权限和程序规定经集
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第六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集体讨论决定或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八)公司章程的修改;
    (九)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集
体讨论决定或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
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的
实施进行总体监控;
    (十二)履行内部审计的主体责任,听取内部审计工作
汇报,审议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者解聘负责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决定内部
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党委
议事规则》等规定以及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
行使职权,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或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
包括:
    (一)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国务
院、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实施意见和措
施;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属单
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公司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
设和职工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巡察工作的重要事
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境内外设
立(注销)公司等事项;
   (九)所属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群团工作考核,
所属单位经营班子及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薪酬、管理和监督
事项;
   (十)公司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奖励有关事项(包括
向上级单位推荐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一)在重大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维护稳定等涉及
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二)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推荐提名;
   (十三)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推荐提名;
   (十四)根据管理权限,由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中层管
理干部的任免或推荐;
   (十五)向控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后备干部人选的提名推荐;
    (十七)向上级单位和外单位推荐有关领导人员;
    (十八)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投
资计划、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
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改革重组重大方案;
    (六)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有关方案;
    (七)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绩效考核等事项;
    (八)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
项。
    党委参与决策重大事项,经党委会审议后向总经理办公
会、董事会提出决策意见、建议。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
授权行使职权,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或审议的“三重一大”
事项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董事会的
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和决策精神;
      (二)讨论通过呈报股东方及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
告;
      (三)研究拟定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投资
发展计划;
      (四)研究拟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改革方案,审议重
大经济合同及资金使用方案等;
      (五)研究审议企业合并、分离、变更和解散等有关方
案;
      (六)研究拟定公司资本运作、股息政策、重大信息披
露等事项;
      (七)研究拟定年度计划、年度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
报告等重大经营内容;
      (八)审议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总经理奖励基金奖项
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九)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招标、大额捐赠等事项;
      (十)研究拟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和重要规
章;
      (十一)决定公司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等方面的重大
问题;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审计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劳动和分配政策及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全资企业重大决策方案,审议
公司控股及参股企业重大决策方案;
       (十六)决定对公司员工的重要奖励、处分和调动;
       (十七)审议通过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和重要专题会议文
件;
       (十八)研究其他需经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的请示、报
告;
       (十九)研究总经理认为应当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和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行使职权,主要审议下列事项:
       (一)总经理工作报告,企业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投
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等;
       (二)公司改制重组中的职工安置方案;
      (三)公司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
度;
       (四)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五)公司集体合同草案;
       (六)选举、罢免公司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七)选举公司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八)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将“三重一大”事项授权采购与招标委
员会等其他机构决策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权限,严
格按授权范围决策,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一节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公司有关部门提出重大事项决策的初步方案,公
司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向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提出集体研究
建议;
    (二)党委书记、总经理商量提出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
并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方式;
    (三)公司主责部门按照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和方式征
求意见,并会同主管领导完善基本方案;对于重大投资和工
程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研究决定公司
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依据议事规则将完善后的基本方案提交党委会或
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党委书记
或总经理集中多数人意见做出决定,必要时进行票决。需提
交职代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按规定提交职代
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五)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
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六)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党委书记经商议有权对具
体事项做出决定,事后向领导班子通报并履行追认程序。
    第十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任命(聘任)决策程序。
    1.提出预备人选。采用公开竞争、民主推荐、党政主要
负责人提名、分管领导推荐等形式确定拟聘任用预备人选;
    2.确定初步人选。党委书记、总经理商议并征求其他班
子成员意见,确定拟聘任用预备人选;
    3.组织考察。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会同党群工作
部、纪检监察部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拟聘任用预备人选进
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拟聘任用预备人选不得上会;
    4.征求纪委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
求公司纪委意见;
    5.党委书记、总经理听取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考
察及征求意见汇报,确定提交会议讨论人选并与领导班子其
他成员进行沟通;
    6.对于拟公开招聘的,由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根
据党委会讨论通过的审批意见,发布岗位招聘通知,实施岗
位招聘,推荐人选;
    7.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将应聘名单,应聘人员笔
试、面试、民主测评综合结果,提交党委会讨论征求意见;
    8.对需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9.召开党委会讨论推荐或任免干部。必须有 2/3 以上的
应到会成员到会,对拟任人员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
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10.需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按规定提交董事会讨论
决定。
    11.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12.任前公示。按规定需要进行任前公示的,应进行公
示;
    13.对会议决定任命(聘任)人选由纪委组织进行廉洁
谈话;
    14.发布文件宣布任命(聘任),需备案的应报上级部门
备案。
    (二)免职(解聘)决策程序。
    1.提出免职(解聘)建议。党委书记、总经理、分管领
导提出免职(解聘)建议;
    2.党委书记、总经理商议并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形
成基本方案;
    3.对需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4.召开党委会讨论免职(解聘)方案。党委会必须有 2/3
以上的应到会成员到会,对拟免职人员应逐一表决,以应到
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需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按规定提交董事会讨论决
定;
    6.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7.发布文件宣布决定,需备案的应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主责部门提出重要项目立项报告,公司分管
领导审核提出意见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二)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确定集体研究基本方案,必要
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或通过厂务公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征
求意见;
    (三)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按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五)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六)按国家规定需公开招标的重要项目,应按照招投
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主责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向、额度;
    (二)分管领导审阅,提出具体意见;
    (三)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四)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或提出意见;
    (五)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按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六)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二节 决策规则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
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深入研究论证,
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中介咨询机构的意见。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按照《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和干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程
序提名和考察,并事先征求公司纪委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研究决定公司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
听取公司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意见。有关职工安置方案等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在审议
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决议。
   (四)涉及合规性风险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合规性审核
把关;涉及合法性风险的,应当征求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律
部门的意见。对未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事项,不得提交上会。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提前告知所有
参与决策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
见。
       第十九条   公司各决策主体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
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
意见、分别签字等方式作出决策(董事会通信表决除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报告,
并按相应程序予以追认,临时决定人对决策情况负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及时修订完善董事会、党委会、总经
理办公会等议事规则和相关工作流程,严格按议事规则进行
集体决策。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各类决策会议应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不符合规定人
数即召开的会议及其所做的决议无效。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
论和发表意见,主持人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
事项时,应当逐项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
应当事先听取党委意见。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的党委成员,应
当贯彻党委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
与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事项的
表决,也不得委托其他人代为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作出后,属于上级
机关批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报批或报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过程、参与
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如实记录,经
参与人签字确认,作为档案保存备查。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是贯彻落
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对公司贯彻落实“三
重一大”制度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和纪委是贯彻“三重一大”决
策制度的监督机构,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应自觉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应当带头执行集体
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作出的集体决策。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
报告,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三重一大”决
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
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每年应当对集体决
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
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责述廉的内容,接
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通
报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外,应当在适当范
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   负责决策实施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
策实施方案,明确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决策实施的质量
和效率,不得推诿、拖延,并及时报告决策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
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公司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追究相
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非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
项;
    (二)违规拆分标的、拆分金额、划小单元、缩小范围
以规避集体决策;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规
则;
       (四)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但事后未
按程序经相关会议追认的;
       (五)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
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
       (七)集体决策时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八)指示篡改会议记录;
       (九)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
       (十)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规定、造成重大损失
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职能部门和中层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
形:
       (一)不严格执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擅
自决定和处置有关事项;
   (二)违规拆分标的、拆分金额、划小单元、缩小范围
以规避集体决策;
   (三)不向公司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未
严格履行内部论证和审核程序,以致酿成重大决策失误和损
失;
   (四)不执行集体决策或变通执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
重不良影响;
   (五)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
   (六)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规定、造成重大损失
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关责任
主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纪律规定和
公司规定,区别不同性质和情节,由公司党委给予相关处分
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施行,原《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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