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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8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2.4 亿元,并申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
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上述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提高公司融资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2018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2018 年度公司薪酬方案是
根据董事、监事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确
定。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和公司的发展阶段需求,有利于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为公司勤勉尽责,激励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效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2018 年度
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董事、监事 2017 年度薪酬、2018 年度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事前审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
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秉持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
果。
    鉴于该所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我们同意续聘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授权董事长根据 2018
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并同意将《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
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内
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
求,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
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指导意见,符合股东利益并有利于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我们同意本次
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对
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路国平                       马传刚                               杨鸣波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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