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签署协议
终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1.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初 53 号判决、
(2017)宁民初 54 号判决,《股份转让协议》《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
之补充协议》为成立但不生效的合同;2. 联合转让交易因无法继续推进而终止,
2017 年 2 月 23 日披露的要约收购计划取消。
2018 年 3 月 26 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英力特集团”)与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
锰业”)签署的《协议书》。
一、《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鉴于,2018 年 2 月 13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英力特
集团联合转让所持公司 51.25%股权及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 100%
股权与债权项目合同纠纷案作出(2017)宁民初 53 号判决(以下简
称“53 号判决”)及(2017)宁民初 54 号判决(以下简称“54 号判
决”)认定:“《股份转让协议》、《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
之补充协议》应依法认定为成立但不生效的合同”。前述判决均已发
生法律效力。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根据法律规定达成一致,并以协
议确定如下:
1.因《股份转让协议》《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
议》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成立但不生效的合同,联合转让交易因无
法继续推进而终止。
2.双方同意,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英力特集团协助天元锰
业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退还 15000 万元保证金,并协助天元锰业退
还存放于中信建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保证金 76512.672987 万元。对于前述资金,
天元锰业均不再要求英力特集团支付任何利息。具体退还程序需遵循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中信建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的规定或要求执行。
3.双方同意,除英力特集团未履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协助
天元锰业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退还 15000 万元保证金义务之外,天
元锰业不再就 54 号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双方同意,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披露
《协议书》,并协助公司办理公告手续。
5.双方同意,英力特集团自公司发出关于《协议书》的公告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天元锰业退还《股份转让协议》项下首笔转让价
款 90956.967 万元(含履约保证金),天元锰业不再要求英力特集团
支付前述款项的任何利息。
6.双方同意,英力特集团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向天元锰业支付 54 号判决确定的由英力特集团负担的案件受理
费 808113 元。
二、要约收购事宜
天元锰业协议收购英力特集团所持公司 51.25%股份从而成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而触发的要约收购计划,因联合转让交易终止而取消。
(一)取消要约收购计划的原因
因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产权交易合
同》《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成立但不生
效的合同,联合转让交易因无法继续推进而终止,要约收购计划取消。
(二)收购人关于 12 个月内不得再行收购的说明
天元锰业承诺自公司公告取消要约收购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再筹划对公司股份的收购事宜。
(三)本次要约收购事宜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要约收购事宜终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本
次交易事项终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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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