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8 年 3 月 26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
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 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 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
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
(二)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其余未变
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变更日期
根据通知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公司调整了
财务报表列表,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范围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影响金额
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持有待
售的资产”、“持有待售的负 持有待售的资产 公司 2017 年不涉及相关业务,
债”项目,采用未来适用法, 持有待售的负债 故对 2017 年财务报表无影响。
不调整比较数据
合并利润表:
本期发生数列示持续经营净利
润 41,955,688.24 元,列示终止
经营净利润 0.00 元;
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
持续经营净利润 上期发生数列示持续经营净利
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
终止经营净利润 润 56,408,479.09 元,列示终止
润”,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经营净利润 0.00 元。
母公司利润表:
本期发生数列示持续经营净利
润 20,183,843.10 元,列示终止
经营净利润 0.00 元;
上期发生数列示持续经营净利
润 3,270,141.00 元,列示终止经
营净利润 0.00 元。
合并利润表:
本期发生数资产处置收益增加
-46,926.54 元,营业外收入减少
2,648.83 元,营业外支出减少
49,575.37 元;
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 上期发生数资产处置收益增加
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 -35,222.31 元,营业外收入减少
营业外收入
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 717.20 元,营业外支出减少
营业外支出
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 35,939.51 元。
资产处置收益
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 母公司利润表:
相应调整 本期发生数资产处置收益增加
-9,598.95 元,营业外支出减少
9,598.95 元;
上期发生数资产处置收益增加
-18,896.49 元,营业外支出减少
18,896.49 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及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资产总
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三、 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及《财
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进
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当年净
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发表同意意见。
五、 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
在追溯调整事项。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备查文件
1、成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3、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