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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速A: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度—2020年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8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度—2020 年度)
  (2018年3月27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
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
念,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广东证监局《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
[2012]91号)的要求,结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度-2020年度)》。具体
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
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企业盈利能力、
经营发展规划、重大资金支出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在持
续经营与发展的前提下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
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时,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和中
小股东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8度—2020年度)具体的股东
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
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形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期间:原则上公司以年度为周期实施利
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规划: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
积金以后,在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
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018-2020年度现金分配的股利应满足“每年度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
者净利润的百分之七十”的条件。具体各个年度的利润分配
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
提出,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在同时采用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分
配股利时,应遵守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
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报股东大
会审批。
   第五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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