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作为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
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除按与和黄药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的
约定履行与合资方对等的股东贷款义务,以资产方式向合资公司广州白云山和记
黄埔中药有限公司提供7250 万元人民币资金的贷款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对外担保授信额度为19,700 万元,
实际借款担保总额为15,700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19.50%,全部为对下属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我们没有发现公司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无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也没有发现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事项,担保总额没有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
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规定
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和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 温旭 朱桂龙 蚁旭升
2009 年4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