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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化工: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8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郭海兰女士及吴志坚、刘春彦先生,根据《公司法》、《深交
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
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对刘和雪女士及丁晓鸿先生的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应具备的能
力,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聘任刘和雪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丁晓鸿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志坚           刘春彦         郭海兰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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