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终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对公司利润不产生影响。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 02 民终 90 号、《民事裁定书》
(2018)沪 02 民终 91 号。现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自行车三厂有限公司、上海晟隆(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
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 0110 民初 8861 号判决及(2017)沪 0110 民初 8862
号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
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临 2018-006 公告)
二、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上诉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上海自行车三厂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一)
上诉人二:上海晟隆(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二)
被上诉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二)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一及上诉人二在上诉书(对应沪 0110 民初 8861 号)中称:
1、本案处理程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本案系争房地产登记在上诉人上海自行车三厂有限公司名下,属于上诉
人一方,而不属于权属不明状态;
3、本案争议属于法院处理范围。
综上,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
上诉人一及上诉人二在上诉书(对应沪 0110 民初 8862 号)中称:
1、本案系争房地产登记在上诉人上海自行车三厂有限公司名下,属于上诉
人一方,而不属于权属不明状态;
2、本案争议属于法院处理范围。
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
因上诉人上海自行车三厂有限公司、上海晟隆(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10 民初 8861 号民事判决;
2、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10 民初 8862 号民事判决;
3、准许上海自行车三厂有限公司、上海晟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
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