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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7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以下担保事项:
    同意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
特瑞”)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不超过折合人民币 3.5 亿元的贷款业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 2 年。
    本次董事局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9 人,实际参与表决 9
人。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贝特瑞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0 年 8 月 7 日
    3、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第 1、2、3、
4、5、6 栋、7 栋 A、7 栋 B、8 栋
    4、法定代表人:贺雪琴
    5、注册资本:人民币 28,350.21 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生产经营锂离
子电池正极材料和负极材料;普通货运。
    7、贝特瑞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560,174.08              368,906.11
       负债总额                          268,326.76              186,653.58
       净资产                            281,502.45              177,591.42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213,339.72              213,562.35
      利润总额                            33,276.25              31,561.67
      净利润                              26,147.98              26,100.96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贝特瑞 78.0285%的股份,岳
敏、贺雪琴等其他少数股东合计持有贝特瑞 21.9715%的股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贝特瑞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不超过折合人民币 3.5 亿元,本公司
为该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 2 年。
    四、董事局意见
    本公司董事局认为:
    贝特瑞本次申请的贷款是用于补充日常生产经营用资金,属于正常经营的资金
需求。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同意本公司为
贝特瑞提供担保。
    贝特瑞股东岳敏、贺雪琴、山西晋沪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曾广胜、贺德华、黄
映芳、杨红强、孔东亮、王培初、黄友元同意对贝特瑞在贷款银行办理的贷款本金
3.5 亿元、贷款利息、滞纳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对债务
人的债权产生的费用等全部款项的 9.1474%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各反担保人按约定
的反担保金额范围内向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73,490 万元,占 2016 年末经审
计净资产的 16.43%,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 73,490 万元,逾期担保余额为零。
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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