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一、概述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
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进
行的变更和调整。
2018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
明确规定。该准则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对公司前期比较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
公司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 627,161,952.35 元;列示终止经营净利润本
年金额 0.00 元。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
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根据文件规定,公司将原列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
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
报于“资产处置收益”。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
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
项目-621,092.66 元。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
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损益,也不涉及
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上网公告文件
(一)晨光文具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晨光文具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晨光文具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