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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和解公告
公告日期:2009-04-17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和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债权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曾于2009年3月对本公司就借款合同纠纷事宜提出的诉讼(有关详情请见2009年3月18日《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编号2009-008号公告)。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集团")已于2009年4月14日共同与中国银行正式签署和解协议,兹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说明
    本公司欠中国银行借款本金合计29,928,279.38元,国风集团为上述借款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9年3月,中国银行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1、本公司在2009年4月19日前偿还中国银行1,000万元(其中先归还流动资金借款442万元,余款归还项目借款);2009年5月30日前偿还中国银行本金1,000万元;2009年6月30日前偿还中国银行本金9,928,279.38元及原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公司在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中国银行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部分律师费用10万元,其余部分由中国银行自行承担,同时中国银行应将上述部分律师费用的票据交付本公司。如果中国银行交付的票据所记载的数额低于本条约定的数额,则本公司有权按照票面记载的数额支付上述费用。
    3、中国银行预交的本案诉讼费用193,746元,按实际发生额由我公司承担(如果诉讼和解,法院将收取50%诉讼费用),于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中国银行。
    4、截至2009年6月30日本公司按时足额偿还和解协议所确定债务的本金和利息,并且中国银行通过内部的免除罚息审查报批程序时,中国银行同意免除本公司自2009年3月21日起原合同中约定的罚息部分。
    5、国风集团对本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公司、中国银行和国风集团三方在和解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本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7、协议生效条件:本公司在2009年4月19日前偿还中国银行本金1,000万元,同时中国银行通过内部的免除罚息审查报批程序。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中,本公司将承担律师费用、50%的诉讼费合计人民币196,873元的额外支出损失。另本公司已于2009年4月14日偿还中国银行本金1,000万元。
    特此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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