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投资开发北新雅居项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北新
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
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
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新疆北新蕴丰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蕴丰房产”)投资开发北新雅居项目发表以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蕴丰房产本次拟投资开发的北新雅居项目,是前期投资
开发公司“总部基地”项目的生活配套项目,目的是满足公司内部员工的住宅需
求,同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投资开发北新雅居项目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投资开发北新
雅居项目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 洁 黄 健 罗 瑶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