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
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开发北新雅居项目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审议上述风险投资事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蕴丰房产本次投资北新雅居项目,计划使用的资金通过其自筹方式解决,
且公司已建立了切实有效的内控制度,风险可控;
3.蕴丰房产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本次投资既能够满足公司内部员工的住宅需
求,且经测算北新雅居项目具有一定的投资效益,投资该项目在经济效益具有上
可行性,且能够满足内部员工的住宅需求。该事项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产
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此,我们同意蕴丰房产投资 21,658.35 万元开发建设北新雅居项目,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发行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2.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可行,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调整间接融资
比例、优化债务结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发行债券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
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本
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较低风险理财产品事项
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
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较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购买较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为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 洁 黄 健 罗 瑶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