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开展供热供电收费收益权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之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股份”)的独立董事,在仔
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
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拟开展供热供电收费收
益权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华光股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用于公司的垃圾焚烧项目投资,有利
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减少公司受银行信贷政策的影响,有利于
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2、国联证券为公司的关联方,作为本次计划的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用拟
依据市场价格或行业标准定价,定价依据客观公正,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制度》等有关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长遂、蔡建、傅涛
日期: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