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2018 年 3 月 23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
资行为,加强融资业务内部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资风险,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筹资》、《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参股企
业参照执行(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统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采取一定
方式从有关渠道向投资者或债权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根据融入资金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权益融资、债务融资和混合融资三种
方式。
(一)权益融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并由公司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或计入公司权益的其他权益融资。
(二)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的方式借入并于到期时偿还的融资方
式,包括银行借款、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股东借款等。
(三)混合融资,指既带有权益融资特征又带有债务融资特征的特殊
融资方式。主要的混合融资工具包括:可转换证券和认股权证。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债务融资行为适用本办法,带有债务融资
特征但计入权益的融资参照执行,其他融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融资管理基本原则:
(一)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广开融资渠道,满足经营和发展资金需求。
(二)合理配置集团融资资源,挖掘内部资金潜力,降低融资成本。
(三)优化融资结构,防范融资风险,保障资金链条安全和信用安全。
(四)充分利用自有资金,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资金筹措以长期资金
为主,短期资金为辅,并结合现金流量管理,做好资金的动态平衡。
第六条 公司资金的筹措由公司财务中心统一负责,公司财务中心负
责拟定融资计划、设计融资方案、执行融资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下属企业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审批。公司财务中
心负责审核下属企业融资申请、向下属企业推荐融资对象、监督下属企业
融资及相应资金使用情况。下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融资管理,并
接受公司财务中心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融资应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业务需求
合理安排年度融资预算和中长期资金规划。
第二章 融资流程
第九条 公司基于年度财务预算和资金收支计划编制融资计划。融资
计划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到公司的融资规模与资金需求量相匹配,既
要避免因资金筹集不足,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又要防止资金筹集过
多,造成资金闲置。
第十条 对于银行贷款方式融资,由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制定银行授信方案。对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等方
式的融资,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财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完成
相关前期工作后提出专项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在设计融资方案时,应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审慎选择融
资对象。
融资过程中涉及选聘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选择融资对象,综合考虑资质等级、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
经验、收费水平、工作经验、业务素质等因素。
第十二条 融资方案确定后,相关报告须经财务中心分管领导、财务
总监、总裁和董事长联签。
第十三条 公司授信额度经董事长签批,并上报党委会及经营班子会
审议后,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还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拟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
债等方式融资,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融资方案融资,并按规定程序与
融资对象、中介机构订立融资合同或协议。重大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
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公司变更融资合同或协议,应按照原授
权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取得相关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融资方案使用融资资金。公司由于市场
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利息、费用等的计算、核对工作,确
保融资相关款项的支付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第十九条 公司支付融资利息、费用等,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
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融资
业务进行及时、准确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融资档案管理,做好与融资业务有关的合
同或协议、文件、凭据等的存档、保管和调用等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对
其进行核对和检查。
第三章 融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与有关金融机构协商落实融资规模和
基本条件,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办理出具贷款意向书或贷款承诺函事宜;下
属企业在公司总部与金融机构总部的合作框架内,负责就具体的融资额度、
融资条件和合同文本直接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谈判、并签订融资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支机构因生产建设需要,可以开展融资工作,但
必须由公司授权,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融资事宜。
第二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和境外发行债券统一纳入公司利用外
资计划,由公司财务中心汇总后统一向审批机关申报,未经公司以及国家
有关部门批准,下属企业不得到境外借款或发行债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合理调度资金,使用资金到位与项目
进度相匹配,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融资中涉及的担保问题,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农产品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融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融资全过程管理,防范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
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融资风险。重大融资风险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
公司。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对融资风险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
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限和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 下属企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债务偿还安排,及时履
行偿债义务。对预计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公司书面报告,
制定还款预案,做好与债权人的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债务逾期。
第三十条 公司对下属企业融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融资方案落实情
况、融资行为规范情况、融资风险控制情况、融资结构优化情况等进行动
态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超越权限融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融资等行为,视情
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下属企业融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如果现有资金确实无法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经下属企业
集体研究,下属企业可以申请对外融资。
第三十三条 下属企业的所有融资活动,无论是否需要公司提供担保
均须提交报告上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下属企业融资管理实行单项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下属企业上报公司的融资申请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融资金额、融资对象、融资成本、融资方式(如信用、保证等);
(二)是否提供反担保及反担保方式(如有);
(三)融资款项用途、用款与还款计划;
(四)用款项目情况(如项目背景、项目经济性等)。
第三十六条 下属企业融资申请获得公司批准后,须及时向公司反馈
融资进展情况。下属企业的融资方案需要调整时,应做详细说明,并书面
报告公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融资事宜。
第三十七条 下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融资申请使用融入资金,不得将
融入资金挪作他用。如需改变融入资金用途,需及时上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八条 下属企业应于每月五日前将截止上月末的融资情况(包
括授信额度)上报公司财务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