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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4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
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等相关规定,对《中国宝安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中确定的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
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和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
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网站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
职务和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8 年 3 月 14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人员可通过
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止 2018 年 3 月 23 日,公示期已满 10 天。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
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的情形。《激励对象名单》
中序号【202】的姓名应由“杨涟波”更正为“杨连波”,序号【293】的姓名应由
“彭丽霞”更正为“彭利霞”,序号【326】的姓名应由“成思莹”更正为“成思
萤”。前述更正事项确为纠正工作人员笔误造成的错误,不存在人员变更的情况。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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