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
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等相关规定,对《中国宝安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中确定的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
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和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
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网站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
职务和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8 年 3 月 14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人员可通过
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止 2018 年 3 月 23 日,公示期已满 10 天。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
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的情形。《激励对象名单》
中序号【202】的姓名应由“杨涟波”更正为“杨连波”,序号【293】的姓名应由
“彭丽霞”更正为“彭利霞”,序号【326】的姓名应由“成思莹”更正为“成思
萤”。前述更正事项确为纠正工作人员笔误造成的错误,不存在人员变更的情况。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