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3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3 月 22 日—2018 年 3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 年 3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
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 年 3 月 22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 7 号洋丰培训中心四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杨华锋先生。董事长杨才学先生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杨华锋先生主持。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5 人,代表股份 869,821,78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771%。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1 人,代表股份
699,685,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351%;
( 2)以网络 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4 人,代表股份
170,136,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2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75 人,代表股份
192,482,9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5%。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观韬中茂律
师事务所张文亮律师、杜恩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议案 1;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议案 2。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部分承诺事项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 672,872,428 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
表决股份数为 196,949,361 股。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代表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96,949,361 196,871,261 99.9603% 78,100 0.0397% 0 0%
其中:与会中小投
192,482,937 192,404,837 99.9594% 78,100 0.0406% 0 0%
资者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代表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869,821,789 869,746,489 99.9913% 75,300 0.0087% 0 0%
根据规定,该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3 月 24 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张文亮律师、杜恩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