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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甘化:关于拟与江门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收回土地补偿合同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4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江门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收回土地补偿
                      合同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江
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江门甘蔗化工厂(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协议书》,公司“三旧”改
造正式进入实施阶段。详情请参阅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关
于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三旧”改造协议
的公告》。
    在 “三旧”改造实施过程中,由于江门市城市交通规划的调整,
“三旧”改造协议书执行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近日,公司收到江门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
《关于收回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厂区原制糖车
间南北两侧地块作政府储备地的函》(江土储字[2018]10 号),该函
主要内容为: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7]8 号会议纪要中关于配合
城市规划要求的精神,由该中心代表市政府收回公司位于本部厂区原
制糖车间南北两侧地段面积为 44,520.92 平方米(折合 66.78 亩)的
土地作政府储备地,收回的土地拟参照 2016 年收回公司本部厂区制
糖车间地块的补偿标准执行(按地块工业用途基准地价 30.16 万元/
亩给予补偿),补偿款为 2,014.0848 万元。为了加快及有序推进公司
“三旧”改造工作,公司拟与储备中心签订《收回土地补偿合同书》。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经双方代表签名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 90 日内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次拟签署合同是公司与
储备中心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7]8 号会议纪要精神,为实施城
市规划,收回本部厂区原制糖车间南北两侧地块作政府储备地的详细
约定,双方均应按合同条件履行义务,无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二、合同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拟签署《收回土地补偿合同书》的对方为江门市土地储备中
心,为江门市政府直属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代表江门市政府
实施土地储备工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机构名称:江门市土地储备中心
    2、机构类型:事业单位
    3、负责人:李勇战
    4、住所: 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 83 号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经江门市国土测绘大队实测,公司原制糖车间南北两侧地块
(含西侧规划道路用地)面积 44,520.92 平方米(折合 66.78 亩)。
    2、公司同意,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收回上述 66.78 亩土地。如
上述土地将来因城市规划调整作商业、住宅用途,则由储备中心协调
相关政府部门按公司与市国资委签订的《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协议书》约定的公开出让土地补偿
政策将调整部分土地的相关收益兑付给公司。
    3、储备中心收回上述土地(含地上物),按 30.16 万元/亩的标
准补偿给公司,补偿总额 2,014.0848 万元。
    4、公司将上述 66.78 亩土地按现状移交储备中心处置,同时协
助储备中心办理上述地块的土地及地上物的变更登记手续。
    5、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储备中心将上述 2,014.0848 万元补偿
款划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6、上述 66.78 亩土地及其地上物如因涉及历史权属争议或公司
原有的经济纠纷,所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公司负责,与储备
中心无关。
    四、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该合同,公司将在约定时间内,将上述 66.78 亩土地移交储
备中心处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若收到上述土地补
偿款,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预计增加当期损益约人民币 900 万元,
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还须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根据事项的实际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备查文件:
①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②公司拟与储备中心签订的《收回土地补偿合同书》。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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