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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开发关于对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互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4
新农开发关于对公司与一师电力互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互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与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互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
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师电力”)
签订互保合同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提供
互保的累计额度为1.5亿元人民币。该担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
时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
    鉴于上述情况,同意公司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与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互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
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有陆、张敏、欧阳金琼
                                                 2018年3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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