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开发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与一师电力互相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互相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分析公司提交的《关于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互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次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一师电力”)互相担保的所有相关资料,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
核实,对上述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工作计划,拟定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师电力”)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提供互保的累计额度为 1.5 亿元人民币。此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的资金需求而进行的。
二、鉴于公司与一师电力受同一母公司—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控制,因此,公司及下属企业与一师电力互相担保属于关联交易。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没有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杨有陆、张敏、欧阳金琼
2018年3月20日